非遗舞蹈是指列入我国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舞蹈。从2004年至今,我国公布了4批国家级的非遗名录,其中传统舞蹈有163项(含扩展项目)。本文所说的非遗舞蹈舞台化,是指非遗名录中的传统舞蹈的舞台化表演。非遗舞蹈是各地区、各民族世代流传下来的舞蹈精华,它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生活劳动等诸多内容,体现了该地区、该民族的独特个性与审美习惯,是人们了解该地区、该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窗口。
非遗舞蹈舞台化,就是把非遗舞蹈由其原生环境的表演场域(田间地头、祖庙宗祠等),搬上由声、光、电组成的现代化舞台上进行展示。这种展示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非遗舞蹈传承人或其播布区的民众作为表演主体进行的舞台展示。这种展演一般由地方政府或文化部门组织,如上海举办的“民族瑰宝 舞之传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舞蹈展演”;由主流媒体邀请的电视展播,如央视《舞蹈世界》栏目推出的以非遗舞蹈为主题的节目。这种展演是一种“搬演”,表演主体是当地非遗舞蹈表演的原班人马,表演场域改变而表演主体不变,观众可以获得较为原生态的观感体验。通过展演,非遗舞蹈表演者不仅收获了掌声与关注,还锻炼了舞蹈表演技能。
另一种是由专业舞者作为表演主体在舞台上展示非遗舞蹈。这种表演是专业舞者或舞蹈编导深入非遗舞蹈播布区进行采风习得的结果。它是不加入个人主观创作的表演形式,如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民族民间舞系创作的《沉香》系列。尽管表演场域与表演主体都变了,但舞蹈形式与内容不变,借助专业舞者更具表现力的身体表演,观众会获得更为“养眼”的观感体验。通过对非遗舞蹈的学习和表演,专业舞者和编导不仅贴近生活、开拓视野、积累素材,同时也为表演与创作提供除现代舞、芭蕾舞、民间舞、古典舞以外的另一种可能。
以上两种表演形式,都提升了非遗舞蹈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让部分濒临消亡的非遗舞蹈重新焕发了生机。对于非遗舞蹈组织者、表演者、学习者来说,非遗舞蹈舞台化是一种共赢的局面。但我们也要看到,如果舞台化进程把握不好,就会显示出“双刃剑”破坏力的一面。
首先,表演场域的变化,对于一些依托特定民俗、仪式进行的非遗舞蹈是一种消解。由于脱离了其原生环境,民俗活动与仪式独特的文化内涵、表演的鲜活性与强烈的生命张力很难有效表达,久而久之,就会慢慢独立于民俗与仪式之外,成为一种纯舞蹈形式。这与国家对非遗舞蹈整体性保护策略相背,我们可以称其为民间舞蹈但不是非遗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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